本網南通訊:買輛輕型貨車準備搞運輸賺錢,可是車輛運行不到1年內總是故障連連,出現車輛無端撞墻事故后索性不敢再讓車子上路了,究竟車輛是否真的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當法庭欲通過司法鑒定判明真相時,卻遭到車主拒絕。94,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鑒于原告女士在法官法律釋明后仍不配合司法鑒定,一審依法判決駁回了女士訴訟請求。

20073月,家住如皋市區的姜女士得知所在單位需要1輛輕型貨車搞運輸服務,遂自籌資金準備購買車輛賺錢。選來選去,姜女士最后在南通市區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訂了1輛北方某品牌的輕型貨車。為購車姜女士總共花費了9.38萬元的費用。車子到手后,姜女士便雇了個駕駛員紅紅火火地搞起單位的運輸業務。可是車子開了不到2000公里就開始出故障,從20074月到10月間共大小修理過5次。20081月,車輛再次出現撞倒一公司內圍墻的單方事故,幸虧沒有出現人員傷亡,嚇得姜女士索性將受損車輛停運,并另行租車繼續單位的運輸服務業務。事故發生后,姜女士曾憑據單方送檢的車輛檢測報告要求南通某汽車銷售公司退賠,但遭到拒絕。為給自己討回公道,姜女士將汽車銷售公司和汽車生產廠家一同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因被告方對姜女士單方送檢的車輛檢測報告中送檢單位一欄填寫為“質量抽查”產生疑問,進而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存在異議,故法庭為充分查明事實真相多次向姜女士進行法律釋明,要求其申請進行司法鑒定,但均遭其拒絕。無奈,法庭最后只能依據最高法院頒行的《證據規則》等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了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