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兒子無證駕駛父親的摩托車,不料撞傷一騎電動車的行人李女士。李女士將這父子倆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009年9月2日,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一審判決被告王進賠償原告李女士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護理費等損失23000余元,王進之父王大明對被告王進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8年6月30日晨,被告王進無證駕駛摩托車沿公路行駛時,與相對方向的原告李女士駕駛的電瓶車左轉彎時發生相撞,致李女士右鎖骨外端骨折,花去醫療費5200多元。原告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且尚需二次手術取內固定。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王進與李女士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李女士稱,被告王進無證駕駛摩托車將我撞傷,肇事車主是王進之父王大明,該車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王大明將摩托車出借給王進使用,車主王大明應與其子王進對事故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我的損失27000多元(不含被告已支付住院醫療費用)。
被告王進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是事實,摩托車是以我父親的名義購買的,父親一直沒有開過。我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父親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王大明未到庭參加訴訟。
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在調解過程中,原告要求除已經給付的醫療費,被告再賠償原告20000元。但被告王進只愿意再給付原告14000元。因意見分歧較大,調解未能成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制度,凡未按規定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因被告王進所駕駛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其作為機動車方應當按照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對原告受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大明作為事故車輛的車主,應當知道無證駕駛機動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其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資格的被告王進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其應與被告王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