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孫某是經營漁藥的個體工商戶,自2003年開始與湖北省荊門市某藥業有限公司有漁藥銷售的業務往來,2009年初雙方終止了業務。業務往來雖已終止了,經濟往來卻藕斷絲連,荊門市某藥業公司以孫某所立的一張“證明”訴至法院,要求孫某償還欠款一萬元,射陽法院近日對該案件作了一審判決。

原告荊門市某藥業公司與被告孫某的賬目結算時間是每年的年底,每年的年底由被告孫某將該年度的貨款給付原告,但雙方未留條據。原告憑借被告孫某所立的“證明”,要求被告償還所欠2005年度的貨款。該條據寫道:“證明 下欠05年度貨款壹萬元整 孫某 2007.05.13。孫某對該條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為該證明不是出給原告的,而且這不是欠條,只是證明曾欠過貨款,但是原被告之間每年的年底已經結算完畢了,現在不欠原告的貨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自2003年開始有漁藥銷售的業務往來,被告孫某所立的“證明”在原告處,可確認被告孫某尚欠原告2005年度的貨款。被告孫某雖辯解該“證明”不是出給原告的,但是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孫某辯稱該證明只證實2005年曾欠過貨款,但是每年年底結賬時已經結算完畢,因被告無法提供每年年底貨款兩訖的證據,對其辯解理由,本院也無法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一萬元貨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