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現年二十余歲的男青年,正是風華正茂的青春時光,但沒有意料的是一場交通事故致該男子面部皮膚多處裂傷、刺傷、挫傷,徹底毀了容。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115,現年二十六歲的男青年沈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32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與相對方向逆向行駛的由季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事故,致沈某受傷。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沈某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季某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沈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所法醫學鑒定,結論為: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面部皮膚多處裂傷、刺傷、挫傷遺留瘢痕面積12平方厘米以上,條狀瘢痕長20厘米以上,構成九級傷殘。季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在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限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作為劃分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被告季某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在被告財保公司投保的了交強險,故對原告沈某的損失應由被告財保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部分由被告季家俊按責賠償。原告沈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83970元,均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應由被告財保公司予以賠償。故作出保險公司賠償在各項損失合計83970元(含精神撫慰金5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