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結婚騙錢財 判處徒刑又罰金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09-09-03 瀏覽次數:1039
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詐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徐小紅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張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對被告人徐小紅、張霞尚未退賠的違法所得40600元繼續予以追繳,退賠被害人。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6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小紅化名張紅,為騙取錢財,以與成剛結婚為名,虛構因與他人談對象,花人錢財需償還、買家具、出車禍等理由,共計騙取成剛人民幣10600元。其間為得到被害人成剛及家人的信任,安排了被告人張霞假冒其哥與成剛及家人見了一次面。
2006年6月被告人徐小紅化名沈小紅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害人衛城,為取得被害人衛城的信任,安排被告人張霞假冒其表哥,薛朋生假冒其父親,以結婚為名欲騙取衛城錢財,同年9月2日,因詐騙成剛一事案發,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在刑滿釋放后又繼續聯系衛城,虛構以花人錢財需償還等理由騙取了被害人衛城人民幣27000余元。后給被害人衛城花銷約2000元。
2008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徐小紅化名沈小紅通過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害人劉成林,為取得被害人劉成林的信任,安排被告人張霞假冒其表哥,薛朋生假冒其父親,以結婚為名欲騙取劉成林錢財。后以先給錢后登記、購買金項鏈等理由騙取了被害人劉成林人民幣8500余元。案發后退還劉成林贓款3500元。
綜上,被告人徐小紅詐騙金額為33500元,被告人張霞參與詐騙金額為441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小紅、張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徐小紅數額較大、被告人張霞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小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霞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部分贓款亦被追回,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張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結合其悔罪表現,根據上述法定、酌定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