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增值稅發票丟了 該賠多少錢
作者:龔甬鈺 趙文清 發布時間:2009-09-01 瀏覽次數:948
本網無錫訊:通過郵局交寄的5張增值稅發票不見蹤影,為賠多少雙方對簿公堂。近日,江蘇無錫濱湖區法院對這起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因寄件人未選擇保價方式郵寄,郵局應當按郵資的兩倍賠償郵件丟失的損失計人民幣4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特快郵件專遞的背面統一印刷有郵件詳情單使用須知,主要內容為“國內特快違背業務提供保價,郵件是否保價由寄件人自愿選擇,保價最高限額為10萬人民幣;未保價郵件如發生丟失,按郵政部門規定的標準賠償,對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郵政部門不承擔賠償責任等”。在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正面下方,郵局以“填寫本單前務請閱讀背面使用須知,您的簽名意味著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須知內容”的文字內容進行了提示。
訴訟中,無錫某公司提出,5張增值稅發票金額為679887元,稅額98787元。由于上述發票自開票之日起超過90天未認證,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額,造成公司貨款被合同相對方扣除稅額部分98787元,要求賠償。郵局則表示,根據郵政法的規定,丟失非保價郵件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為郵資的兩倍。
法院認為,無錫某公司將5張增值稅發票交付郵局郵寄,雙方形成了郵政合同關系。印刷在“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背面的“使用須知”屬于格式條款,但在“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正面下方,郵局以“填寫本單前務請閱讀背面使用須知,您的簽名意味著您理解并接受使用須知內容”的文字內容,提示相對方注意,已經以合理的、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提請相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郵政部門責任的條款。無錫某公司的經辦人也在詳情單上簽名。因此,“使用須知”格式條款應當對雙方產生法律拘束力。并且無錫某公司稅款損失直接原因不是發票丟失,而是超過稅務機關規定的認證時限,該公司在郵寄重要文件后三個多月,遲遲未向收件方或郵寄局核對郵件送達情況,其自身對發票的超時認證負有重大責任。因此對該公司要求賠償稅款損失98787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在郵件丟失后,郵局應當按合同約定的標準賠償損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