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法院交通肇事收案數一直穩占刑事案件收案數的10%以上,如20091-8月新收刑事案件共261件,交通肇事就有35件。因有關司法解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支持根據被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是否相同而截然相反,導致被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不相同的附帶民事訴訟出現原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不受理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而撤訴,單獨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非正常撤訴現象,導致案件處理審理出現多重消極后果,應當引起重視。。

一、區別對待的原因

非正常撤訴的動機是民事審判部門與刑事審判部門區別對待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導致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與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相比,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有可能多獲得數目可觀的精神損害賠償,受害人趨利避害,最終選擇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或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而區別對待的法律原因是我市乃至全省兩個部門依據不同的司法解釋或內部規定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1、刑附民不予受理。刑事審判部門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20001213法釋[2000]47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2002715法釋[2002]17號),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民事雇主賠償。民事審判部門依據的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和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通過的連中法審委[2006]1號《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因犯罪行為致被害人遭受損害,刑事被告與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或者刑事被告與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均按照民事賠償的有關規定處理。依據上述規定,雇員構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處罰,受害人起訴雇主要求賠償的,應判雇主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區別對待的后果

1、同權不同果。對待同一侵權行為、同樣的損害后果,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與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得出的判決結果卻不一樣:民事判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精神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導致同權異處。有違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各個部門法律的有機結合,其內在邏輯應該是統一的,不論適用哪一個部門法律、哪一個程序制度得出的結果應該是一致的法制原則。

2、同損不同價。對于傷害后果相似的不同被害人而言,被有雇主的雇員交通肇事傷害的被害人一方能得到數千乃至幾萬的精神損害賠償,被無雇主的雇員傷害的被害人一方一分得不到,巨大的精神創傷只能獨自療養,同損不同價。其只能嘆惜事故未賦予他們有選擇傷害自己對象的機會,否則他們遭難時一定選擇有雇主的雇員傷害自己。

3、同犯兩重天。對于有雇主的加害人而言,除非其經濟能力足夠強大或其雇主非常仁慈,能滿足被害人的滿天要價;否則被害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后,由于刑事案件審限較短,等不到民事各方利益滿足時的條件成就,刑事判決中往往因喪失主動賠償、被害人諒解這一酌定量刑情節而被科以較重的實刑。相對于無雇主的加害人民事及時調解后的緩刑,其只能嘆息雇主的無情、判決的不公。

4、判決失權威。同樣情形的交通肇事,被害人選擇不同的訴訟路徑,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損害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的經濟利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還有法院判決的統一性、公信力等司法權威。

5、社會增矛盾。本可能調解結案的民事賠償部分,由于不同的訴訟程序有不同的訴訟結果,使得交通肇事附帶民事的訴訟程序被虛置,過失犯罪的加害人失去緩刑的機會,受害人也不能得到及時完全的賠償,執行人員面對失去人身自由的加害人也無法將賠償款執行到位,徒增了社會矛盾。

三、對策建議

當前,省、市、縣三級法院兩大部門應統一裁判尺度,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兩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民事訴訟的,一律不予受理。理由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和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通過的連中法審委[2006]1號《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受害人起訴雇主要求賠償的,應判雇主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相悖,因為被害人正是由于加害人的交通肇事行為(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雇主本身并無犯罪行為,而司法解釋已規定對此類精神損害賠償訴訟一律不予受理,且司法解釋的效力高,當然應該得到遵守。

當然,要使問題得到根本解決,建構全新的刑事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司法裁判法律依據才是必由路徑。法律保護力度應當和違法的嚴重程度成正比,這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依照我國現行的司法解釋審判會出現隨著侵權損害程度的加重,對被害人一方的保護力度反而減弱的奇特現象:遭受一般違法行為侵權因而精神損害較輕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遭受犯罪行為嚴重侵權因而精神損害較重的卻無權請求賠償。這樣在通往正義道路上南轅北轍的邏輯很難服己服人。當民眾的人身權受到刑事犯罪行為的侵犯時,產生的直接物質損失固然應得到賠償,遭受的精神損害無疑也應得到補償。對于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給予法律救濟,才能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才能使人的自身價值得以充分體現,國家保護人權的體系才更加全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