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月,距張某刑滿出獄已不滿十五天,在他所服刑的宿遷市看守所內,一場離婚糾紛在法官的調解下和平解決。

 

竇某比張某大上四歲,兩人在一次朋友聚會中一見鐘情,相戀僅四個月后于200412月登記結婚,20066月生下女兒小靜。張某交游廣泛,好講哥們義氣,經常朋友一叫幫忙有求必應,竇某一直頗有微言。2011年,張某因犯聚眾半毆罪被判處有期徒一年。

 

今年2月,竇某向鎮江潤州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張某服刑期限已不滿十五天,考慮到按常規方法郵寄送達訴狀材料,若看守所有所耽擱,就會造成張某刑滿釋放后下落不明難以送達。即使看守所準時送達,開庭時張某也可能會缺席。法官決定到看守所給張某送達訴狀,以確認張某的答辯意見及下一步的送達地址。

 

當天凌晨6時多,法官及書記員冒著小雨驅車三百多公里,來到宿遷市看守所。在會見室,法官詳細告知了張某相關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后,張某表示放棄答辯期,并愿意接受調解。

 

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一時陷入僵局。為化解雙方的矛盾,法官讓雙方轉換思維,回憶從前的生活點滴,重新感覺曾經一起走過的歲月。并對他們提出這樣的要求:“少考慮自己,多考慮子女”,“一切從子女的利益出發”。法官靈活變通的調解方法,真誠耐心的調解態度,緩和了雙方的緊張氣氛,最終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了離婚協議,女兒由竇某撫養。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完字后,法官仍然一再囑咐原、被告,希望原告要盡心盡力好好照顧女兒,把女兒培養成才,希望張某刑滿釋放后重新做人,盡快地自食其力,幫助竇某分擔撫養女兒的經濟重擔。(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