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遺產是逝者留給生者的的財富,是希望這遺留下來的財富能幫助生者更好的生產、生活。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狀態下,很多老人希望能給孩子留下點什么,但是,留給孩子財富時,怎樣才能對孩子有益無害呢?誰又能保證留下來的是福而不是禍呢?今天賈汪法院的法官給我們講述了這樣兩個現實的案例。

 

案例1

 

案情回放:老吳生前有兩兒、兩女,兩個女兒成年后均已遠嫁他人,平時也常來看望;兩個兒子,老大身體健壯,一表人才,老二在十幾歲的時候因為一場車禍造成下肢殘廢,體弱多病。老吳兩口為了能為兩個兒子各娶一房媳婦,過上好生活,一輩子艱苦努力,在1982年為大兒子建了一處新房,娶了一房媳婦,老大開始單門獨戶的生活,并生育了兩個兒子小明、小亮,老大讓兩個老人放下了心;可是,始終不能讓老吳兩口放心的是老二,為了能更好的照顧這個兒子,老吳兩口一直和老二生活在一起。后來,老吳也將自己與老二一起生活的房屋重新翻建了一次,為老二娶了一房媳婦,并生育了兩個女兒小梅、小娟,再后來,老二又找人將門前的過道翻建了一次,一大家人在這個小院內其樂融融的生活著。可是體弱多病的老二最終還是先老吳兩口走了一步。老二走后,妻子也改嫁他人,老吳兩口無奈的帶著兩個孫女艱苦度日,一晃就是十幾年。去年,老吳老兩口也雙雙離世。去世的時候,老吳立了一份遺囑,將自己生前居住的房屋交由小亮繼承,原因是老大有兩個兒子,只有一份宅基地,這幾件老房子留給小亮就是希望能給小亮留一份宅基地,讓他能重新翻建一下房屋好介紹對象,成家立業。

 

當老大正打算給小亮翻建房屋的時候,老二的二女兒小娟站了出來,說這幾件房屋是爺爺、奶奶留給自己父親的,這是自己從小到大生活的房屋,怎么就成了他人的呢?更況且父親也為這幾間房屋出了力和錢,因此這幾件房屋應是父親留給他們的遺產,爺爺所立遺囑無效,小亮無權處理。

 

兩家人因為這幾件房屋的歸屬問題爭論不休,最終小亮將自己的姐姐小娟告上了法庭,兩家的紛爭逐漸升級。

 

法庭審理:案件到法庭后,主審法官十分重視,多次到案件爭議的房屋所在地的國土部門及房產管理部門訪查土地權屬情況及房屋的登記情況,并到村委會去了解此案矛盾問題產生的根源。通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很快被查清,此份宅基地使用權在新農村土地使用權普查的時候,由老吳變成了小梅,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不適格,小亮申請撤訴。然而,小亮撤訴并不是案件徹底解決。再次走訪老吳所在村委會的時候,審判人員了解到一個新情況,成為了案件的轉折點:原來,小梅、小娟已經出嫁,自己本無心要強留這份宅基地,但是伯父在打算翻建房屋時不僅沒有給小梅、小娟商量,而且把他們遺留在房屋內小梅、小娟兩人的物品清理出去焚燒掉了,現在又將此案起訴至法院,這大大傷害了兩人的心靈。了解到這一點,法官當即找到小亮父子兩,給他們說明的事情的始末,告訴他們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并不一定是訴訟,妥善的協商勝過于對簿公堂。法庭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此事,最終案件得以調解結案,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案例2

 

案情回放:張云、張亮是叔伯兄弟,兩人的父輩因為父輩遺留的財產歸屬問題就有著說不清、道不明的恩恩怨怨,到了他們這一輩,平日里也從來沒有平靜過。

 

兩人的爺爺去世的時候遺留下來兩間老房子,關于這兩件老房子的歸屬問題,兩家人是鬧得不可開交。先是為了房子內的財產分割問題兩家人大打出手,張云的兒子被張亮的兒子砍成輕傷、張亮的兒子被判刑入獄三年;后是因為房屋歸屬問題兩家人又互毆起來,兩家人各有兩人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但是這么大的代價,并沒有使兩家人最終平息。

 

六年后,張云的兒子介紹的第一個對象因為張云沒有給兒子蓋新房而告吹,這讓張云意識到必須再有一份宅基地才好解決兒子的終身大事問題。可是只有一份宅基地的張云哪里有地方給兒子建新房呢?這時,張云又打起了爺爺遺留下來的那份宅基地的注意。兩家人的關系就又緊張了起來。就在兩家人又開始爭這兩間老房子的時候,一場大雨淋到了老屋,剩下的只是一份宅基地。這讓張云眼前一亮,他直接刨掉了老宅子上的樹木打算建新房。這張亮哪里能同意,一紙訴狀將張云告上法庭,訴稱張云侵害了他對樹木及房屋的繼承權,要求張云返還其應得的樹木并要求張云停止建房。

 

法庭審理:因為張云、張亮經常因為房屋繼承的問題到法庭來反映問題,所以也算是法庭的“常客”,因此法庭的工作人員對兩人的矛盾根源十分熟悉,案件立案后,主審法官當即與村委會聯系,到案件現場進行勘驗,通過勘驗,了解到,張云所砍的幾棵樹的確是栽種在爺爺宅基地上的,爺爺去世后,應當成為遺產進入繼承程序,并且張云的確開始為建房購置了建材。如果簡單的根據張亮的訴求來處理這起案件,并不能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畢竟張云需要一份宅基地。可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農村的房屋可以依法進行繼承,繼承房屋即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如果房屋不存在了,單單繼承宅基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此時宅基地應由集體收回再重新分配。因此這就需要法庭進一步的去協調,爭取能將這份宅基地重新分配給張云,同時,法庭還希望張云取得宅基地后能張亮適當的補償,以徹底的緩和兩家的紛爭。然而,兩家的積怨太深,法庭多次調解終無結果,法院只能依照張亮的訴請判令張云返還樹木折款350元。張亮建房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張亮主體不適格,駁回其要求張云停止建房的訴訟請求。于此同時,村委會作為土地的所有人要求張云停止建房,待其符合當前法律法規規定的建房條件時再行申報,村委會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此份宅基地的歸屬問題。

 

對話法官

 

記者:這兩起案件均是因為遺產引起的,對于遺產的處理您有什么建議?

 

法官:對于遺產的處理應早打算、找安排,如果孩子較多就將遺產分配均勻,立好遺囑,最好是在立遺囑的時候能當著所有孩子的面,并給他們講清楚,不要因為這些財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傷了兄弟之間的情誼,同時也能讓逝者安息。而且,我們還建議最好能將立好的遺囑進行公證,避免將來出現多份遺囑再發生糾紛,因為公證遺囑在遺囑中的效力最高。

 

記者:這兩期案件均是因房產引起的,關于房產的處理您有什么建議?

 

法官:在當前社會,房產成為最具有價值的財產之一,在遺產爭議的案件中,房產作為爭議焦點的案件比重最大,而且很難處理。在處理涉及房產糾紛案件的過程中,我們總結了以下幾點,值得大家注意一下:在城市,如果房產作為遺產出現,對于一方確實急需房產,另一方不存在這種急需的情況下,建議急需房產的一方主動與對方商量,并主動給予對方經濟補償,用和善的方式解決紛爭。相反,不要采取先行占有,再協商解決,或是根本不協商直接占有等不和善的方式解決,這樣只會讓糾紛更加擴大化、激烈化。在農村,老人如果遺留下來的是房屋,可以繼承;如果房屋已經倒塌,現在只有宅基地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應收歸集體所有,由集體再行分配。

 

記者:關于財產繼承問題你還有什么要給讀者說明的嗎?

 

法官:遺產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對于法定繼承而言,還要特別強調一點,法定繼承是不分男女的,不是只有家中的男丁具有繼承權,所有的子女均具有繼承權,包括已經出嫁的女子一樣具有平等的繼承權,這一點在農村更應該引起注意,因為在農村有“出嫁女不產于繼承”的觀點。同時還要注意有部分財產不能納入遺產范圍,對于不能納入遺產范圍的財產不能繼承。另外,如果繼承人為繼承遺產而謀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謀害其他繼承人的,或是在被繼承人生前對被繼承人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情節的,或是采取脅迫、欺騙被繼承人的方式設立遺囑,或者偽造、篡改遺囑的,按照法律規定均可以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