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句容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個人銀行卡被冒名掛失取款,導致財產損失,最終與銀行對簿公堂的案件。

 

200810月,原告王某在句容市區某商業網點辦理銀行卡一張并存入現金22萬余元。至2009年底,王某突然發現自己的銀行卡內只剩下了一百余元,后向銀行方面查詢得知自己的銀行卡已于20092月辦理了掛失和取款業務。王某因懷疑自己的存款已被他人盜取,故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王某又認為是銀行方面疏于管理才使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故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院。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各執一詞,王某認為因銀行在辦理掛失取款相關業務時審查不嚴給自己造成經濟上的巨大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銀行方面認為自己在辦理掛失及取款業務時的操作,符合國家相關要求及規定,且王某在辦理銀行卡后有隨意向他人透露個人身份信息及銀行卡信息的行為,故不應承擔責任。后經法院審理查明后發現本案所涉賬戶辦理銀行卡消磁換卡業務時,申請換卡人(經刑事偵查尚未確定此人身份)填寫的卡號、身份證號碼等信息以及換卡時輸入的銀行卡密碼與原告持有信息一致,且王某報案時銀行視頻監控信息等證據材料已滅失,而王某現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事實主張,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起訴請求。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辦里銀行卡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如果一味依賴銀行嚴把審查關,那最終只能是自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