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沒有辦婚姻登記卻共同一起生活了四年的一對男女因為性格不合,兩人最終解除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兩人生下一個可愛的女兒。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對簿公堂。近日,崇安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判女兒由父親撫養,母親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4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20009月,周強(化名)與張芬(化名)自由戀愛,2001年初同居,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31024兩人生女兒,因雙方個性不合,經常吵架。20047月雙方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分居后,女兒曾隨母親共同生活數月。但自062月起,女兒就隨父親及其共同生活至今。不久前,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女兒由其撫養。

 “她經常出去打牌,還喜歡抽煙,甚至還吸毒。”先生稱自己寧愿女兒少同她接觸,就是怕“染上”她的壞習慣。因對方文化程度不高,又有吸毒、抽煙、賭博等不良嗜好,且雙方分居后女兒一直隨自己共同生活,先生請求判令女兒由其撫養,對方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

 張紅稱自己之前確因吸毒被政府強制戒毒,也有抽煙、打麻將的嗜好,但現已全部改正。雖然暫時還沒有找到工作,但從內心講是想撫養女兒的,自己可以保證女兒的生活開銷。

 據了解,女方現在無業,且有銀行抵押貸款至今尚未還清。而男方所在工作單位證明其年收入為5萬元左右。訴訟中,孩子奶奶出庭表示愿意與兒子共同生活,并幫助兒子撫養孫女。

 受理法官指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對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予以妥善處理。因女方沒有收入來源,尚有銀行貸款尚未還清,而男方收入較為穩定、無不良嗜好,且自20062月起至今女兒一直隨父親共同生活,故女兒應由男方撫養為宜。酌定由女方每月負擔撫養費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