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商業誠信 付巨額代價
作者:沈金峰 澄研 發布時間:2009-08-25 瀏覽次數:771
本網無錫訊:合同簽訂后,由于貨物價格持續上漲并且漲幅較大,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無錫某鋼鐵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囤積貨物,給合同相對方當事人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近日,該鋼鐵公司為自己的商業不誠信行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無錫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維持江陰人民法院一審作出的判決,由該鋼鐵公司賠償原告損失446萬余元。
2007年底,無錫某鋼鐵公司與另外一家鋼鐵公司簽訂了鋼坯買賣合同,不料在合同簽訂后的數月內,鋼坯市場價格持續上漲并且漲幅較大,該公司便不愿再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出售鋼坯給對方,于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足額供貨,而且將結余的預付貨款退回給對方公司。而該公司的違約行為直接導致對方公司被迫以高價向第三方購買鋼坯來維持企業正常生產,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一怒之下,對方公司便將該鋼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江陰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該鋼鐵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違約行為,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賠償。遂判決該公司向對方賠償鋼坯差價損失446萬余元。判決后,該鋼鐵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無錫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