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814,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毛新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20086月,毛某開始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092月中旬某日,毛某與他人(均為吸毒人員,另案處理)在租住屋內,計議采用以販養吸的方法維持吸毒支出。當晚毛某等人便前往常州,由毛某出資6250元向販毒人員購得冰毒13.31。次日回到租住地后,毛某將部分毒品分裝成若干小包以便銷售。深夜,吸毒人員盧某來到毛某租住地,請其共同出資購買冰毒,毛某拿了0.3冰毒,假裝出去購買冰毒,回來后,與盧某等人一起吸食了該毒品。案發后,在毛某等人的租住地查獲冰毒9.5

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新伙同他人共同販賣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販賣毒品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毛新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