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代理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劉學堂、王宇支付原告律師代理費10493元。
原告江蘇景來律師事務所(乙方)與被告劉學堂、王宇(甲方)于2007年12月11日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一份,約定: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本所律師柳永代理劉學堂訴趙保全工亡賠償金糾紛案件;二、甲乙雙方對上述案件代理實行協議收費,約定如下,1、甲方向乙方繳納人民幣1000元作為上述案件的基本辦案費用,于簽約后即時支付。2、甲方應按案件調解達成的數額或在一審結束后根據法院一審判決所確定的數額,按5%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如根據甲方意愿與對方達成調解或撤訴,或甲方終止與乙方的委托協議,則應按起訴的標的額的5%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履行了代理義務,本院于2008年6月8日作出(2008)邳民一初字第163號民事判決,判決趙保全支付劉學堂撫恤金73396.67元 ,支付王宇撫恤金136476.67元,合計209873.34元。該案判決已生效,律師費應為209873.34×5%=10493.67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代理費未果,原告遂以此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書》,其內容、形式均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協議,依法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原告依合同的約定,指派律師參加了被告委托的訴訟活動,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被告應按約定支付律師費用。據此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