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倉法院少年庭法官通過審前調查環節,及時發現一起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姓名的刑事案件,有效防止了被告人賴某意圖利用未成年身份規避法律從重處罰的行為,同時也有效避免了侵害案外人名譽權等嚴重后果的發生。冒名者賴某被太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兩千元。

 

被告人賴某1989125日出生于廣西省來賓市,20118月的一天結伙莫某至太倉多家網吧采用丟錢在地上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等手段,乘被害人撿硬幣之機,盜竊被害人手機3部,價值人民幣2071元。由于被告人賴某曾因盜竊被判刑,為逃避法律從重處罰的后果,賴某冒充不滿十八周歲的“呂某”(1994423日出生,廣西省來賓市人),同時隱瞞了其累犯的情節。太倉市人民檢察院遂以被告人“呂某”涉嫌盜竊一案起訴到太倉法院。為了解每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過程、個性特征、家庭情況,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少年庭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發函至“呂某”戶籍所在地來賓市司法局對其進行審前調查時,發現“呂某”剛從廣東打工回家。得悉這一消息后,承辦法官即與檢察機關取得聯系,隨后與公安機關一起提審了被告人“呂某”。在大量證據面前,“呂某”不得不交代了其真實身份為賴某,他還交代其與“呂某”同鄉,了解“呂某”的家庭情況,且于201012月因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117月刑滿釋放后再次進行盜竊。經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再次偵查、起訴后,該案經太倉法院依法審理,對賴某作出上述判決,受到了應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