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街道辦事處是我國行政機關中最基層的一級,也是與老百姓接觸面最廣的行政機關,其行政執法能力直接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鄉鎮、街道是維護政府形象、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中堅力量。通過近幾年對鄉鎮、街道辦事處涉訴行政案件的審理,發現涉訴鄉鎮、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的程序、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

一、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工作中涉訴案件概況*

2007-2009年上半年,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共受理涉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一審行政訴訟案件7件,其中不服土地確權行政處理決定2件、不服林木確權行政處理決定1件、侵犯財產權1件、確認拆遷行為違法1件、行政賠償2件。經過審理,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6件,確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件。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共5件,經中院審理,其中維持一審判決1件、達成和解協議上訴人撤回上訴1件、撤銷一審判決直接確認行政行為違法1件、撤銷一審判決直接改判1件、撤銷一審判決指定泗陽法院審理1件。除以上案件外,尚有部分案件在立案前階段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化解,得以止于立案階段。

二、鄉鎮(街道)行政執法工作中涉訴案件存在的問題

基層鄉鎮、街道行政機關涉訴案件數量呈逐年減少趨勢,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執法水平不斷提高,社會效果總體趨于良好,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格局亦初步形成,行政機關的應訴能力、案件協調處理能力不斷增強,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行政處理類案件程序違法,引用法律、法規不全或錯誤,作出決定的事實依據不充分,有的處理決定基本沒有調查取證的材料,決定的審核、把關不夠嚴格。特別是《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來,多數縣區出臺了相關的配套制度,明確了依法確認、許可、審辦時限,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程序違法、時限違法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吃拿卡要,以權謀私。

2、拆遷、計生等行政執法類案件,執法主體資格不明確或沒有授權,有的強制措施采取無執行依據,執法方式較為簡單,協調工作略顯單調,部分案件當事人思想工作還沒有到位,執法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未能有機統一,部分行政相對人對立情緒明顯,滋生了新的不穩定因素。

3、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效果沒有最大限度發揮。在法庭調查、辯論等環節,行政機關負責人未能充分參與庭審活動,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對話較少,息訪止爭的作用未充分發揮。

4、涉訴案件敗訴率仍然較高,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執法規范化建設有待于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規范執法的意識較弱,執法方法單一,極易造成涉訴案件和信訪案件的發生,同時行政執法人員流動性較大,給統一管理造成一定難度。

三、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1、全面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從思想上進一步增強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認識,妥善處理好“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既要保證各項應對措施落實到位,又要保證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因權力違法濫用而受損,避免由此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鈍化社會矛盾,從源頭上減少和預防行政訴訟案件的發生。

2、加強行政執法干部培訓,嚴把執法行業準入關。要系統學習《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法學理論,從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關部門要嚴把執法行業準入關,嚴格考核執法干部,使執法資質和執法水平相一致。要堅決糾正行政執法工作中有質無能、無證執法等違法行為。同時,要提高行政執法干部的待遇,吸引有執法能力的人才加入執法隊伍,建設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

3、認真落實宿遷市委政法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宿法治辦傳[20072號文件和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宿區法治辦發[200963號文件精神,強化每年第一起行政案件或在本區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法定代表人應出庭應訴,其他訴訟案件分管負責人應出庭應訴制度,強化涉訴行政機關行政負責人的責任意識,注重出庭應訴的實質意義,做好應訴前準備工作,更多參與庭審答辯、調查、辯論等活動,與當事人平等對話,盡可能解決涉訴案件的部分實質問題。

4、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嚴格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注重對行政執法行為證據的采集和保存,行政強制行為或行政處理決定作出或實施前工作要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事實依據材料要確實充分,行政執法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有機結合,切實維護法制的尊嚴。

5、重視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或專職審核人員要相對固定,要強化行政首長和分管領導的責任意識。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和培訓,成績納入個人業績檔案。

6、嚴格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定期通報涉訴典型案例,對敗訴和瑕疵案件進行剖析,找出原因,對于執法不規范以及違法執法造成行政機關敗訴或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理,切實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和行政執法人員良好的形象。從而實現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