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江法院盛澤法庭審結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被告李小毛被判十日內將兩棵樹遷移出張阿三家的自留地。

 

張阿三與李小毛家的自留地相鄰。一天,張阿三到自留地干活,突然發現自己家的自留地上種了幾棵樹,一打聽才知道是李小毛種上的。于是,張阿三找到李小毛論理。李小毛稱,種樹的時候沒怎么注意,答應一個月內將樹移走。一個月過后,大部分樹是遷移掉了,可還剩下兩棵,為此雙方發生了爭執,村主任、社區民警也都調解過,可李小毛就是不肯遷。于是張阿三將李小毛告上法庭,請求排除妨礙。

 

開庭當天,李小毛沒到庭。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留地是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每位成員擁有使用權,不得隨意侵占。而李小毛將樹木種植在張阿三的自留地上,侵犯了張阿三對該土地的使用權,影響了張阿三正常的生產秩序,因此,引起本案糾紛的責任在李小毛,故而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