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就案宣布破產不如“放水養魚”。

近日,無錫惠山法院在審理一起破產案件時,考慮到社會效果和多方利益,以兄弟公司替代償還債務的方式,既使債權人能夠得到實際收益,又讓瀕臨破產的公司有了可發展的機會。

位于惠山區的某焊管有限公司于2004年成立,注冊資本為2千萬元,年收益可達幾千萬,曾有不錯的發展趨勢。去年6月,國際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后,因公司連環擔保不慎,資金鏈斷裂,陷入負債境地,債權人紛紛上門,公司也已歇業停產。經過審計,焊管公司現有資產價值8千余萬元,而負債達1億多元,已經資不抵債,即使宣布破產,債權人也無法實現利益。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刻依據新《破產法》規定,指定管理人對焊管公司的財務接手,進行清理。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時經營著多家公司,其它公司的運作原本很正常,有能力為焊管公司償還債務,比簡單宣布破產更能有效解決問題。承辦法官隨即召開債權人會議,從保障債權人最大利益出發,做通他們思想工作,使債權人一致同意和解,由債務人分期償還。在法院的積極協調下,該法定代表人所經營的其他受焊管公司影響而處于停產狀態的公司,逐步恢復了生產,使該法定代表人又有了償債能力。

在新《破產法》實施后無具體實施規范、無先例可依的情況下,該院大膽創新,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努力摸索保障各方主體實現共贏,走出了商事審判工作服務“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大局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