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七年未領證 雖生兩孩矛盾仍分手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8-06 瀏覽次數:1014
本網鹽城訊:雙方同居七年,在同居期間生有兩女,開始生活較為融洽幸福,但不幸的事,近期雙方因瑣事,女方提出分手。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同關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夏某(女)與陳某(男)于2002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3年、2005年雙方生兩女,一家人生活較為和睦幸福。但不幸的事,雙方近期因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即分居生活,夏某堅決要求與陳某分手,在分居期間,兩個小孩均在陳某處生活。2009年4月29日夏某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非婚生雙方各撫養一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本案原、被告從2002年開始在一起同居生活,一直未進行結婚登記,故該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對同居期間小孩撫養問題產生糾紛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處理。本案中,原、被告所生的兩個女孩現均在被告處生活,而且原告現在沒有固定的住所,不利于撫養小孩,加之被告要求撫養兩個小孩的愿望強烈,本院確定原、被告所生的兩個女孩均隨被告生活,由原告負擔相應的撫養費。遂作出婚生兩女隨陳某生活,夏某每月給付小孩撫養費25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