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租房意向,并交付了定金,但因具體條款未能達成一致而簽約不成。該定金如何處理?近日,盛澤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大學剛畢業的王先生欲在盛澤鎮開辦一家品牌服裝連鎖店,一天在鬧市區看到房東張老板貼出的一則出租店鋪的告示。經過目測,王先生對該店鋪的地理位置和大小基本滿意。在和房東張老板達成初步意向后,王先生當場交付了1萬元定金,準備擇日詳細洽談,并簽訂書面租房協議。兩天后,王先生進行了實地丈量,誰知該店鋪面積僅有70多平米,不符合經營品牌連鎖店的最低要求。多番協商未果后,王先生一紙訴狀將張老板告上了法庭,認為張老板曾口頭承諾店鋪有80多平米,要求張老板雙倍返還定金。張老板認為王先生因自身原因拒絕租賃,已構成違約,要求沒收定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就租賃事宜達成初步意向后,張老板收取的租房定金,系訂約定金,租賃合同此時尚未成立。在具體協商中,雙方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即面積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屬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對于合同不能訂立,雙方均無過錯,適用定金罰則條件不成就?,F王先生要求張老板雙倍返還定金,張老板要求沒收定金均缺乏依據,依法判決張老板返還王先生定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