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七兄弟”打比方 微信公眾號“套路”葫蘆娃被判侵權賠償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萬玉明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1-17 瀏覽次數:1315
提到《葫蘆兄弟》這部動畫片,很多人應該都不陌生。但大家也許不知道,如果未經版權方同意,在自媒體平臺上擅自使用“葫蘆娃”的圖像,就可能引發著作權侵權糾紛。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就依法判決了這樣一起知識產權侵權案。某網絡公司因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擅自使用了“葫蘆娃”的形象,被認定侵權,并賠償原告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也就是葫蘆兄弟的版權方1.6萬元。
據虎丘法院通報,自2018年以來,隨著互聯網飛速發展,特別是公眾號、微博等各類自媒體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由此產生的圖片、文章、視頻著作權侵權糾紛數量較往年有大幅增長,類型也出現新變化,其中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是自媒體侵權的“重災區”。
2017年年底,上海美術電影制片有限公司發現,某網絡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娶個蘇州姑娘,就等于娶了七個葫蘆娃!》一文,并在文中打比方稱“打老公時是大娃、八卦時是二娃、逛街時是三娃……”等,其中依次選用了7個葫蘆娃的形象作為配圖,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認為該公司侵犯了其“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遂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提出了停止侵權、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0萬元等訴訟請求。
《葫蘆兄弟》是上海美術電影制片有限公司在上世紀80年代原創出品的13集系列剪紙動畫片。法院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葫蘆娃”造型設計者通過獨特的五官、身體比例、色彩及線條,塑造出具有獨特個性的“葫蘆娃”角色造型,該作品具備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而且,承辦法官指出:根據以往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可以認定原告享有“葫蘆娃”美術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利。
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公眾號中發布的案涉文章中使用了8張“葫蘆娃”形象的圖片,侵犯了原告對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對于具體賠償數額,因原告未能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性質及知名度、文章的點擊數量、侵權行為的情節及后果、涉案圖片的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經營規模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6000元。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因判決停止侵權足以阻卻相關侵權行為及后續影響,涉案文章對作品的引用也未歪曲、丑化相關作品或著作權人的形象或商譽,相關侵權行為尚未達到需要登報消除影響的程度,因此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連線】
自媒體成侵權“重災區”,應避免“避風港原則”被濫用
眼下,涉自媒體著作權侵權糾紛大量出現,案件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侵權的作品類型由單一轉向多元。據承辦人介紹,以往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的作品類型主要以圖片影像供應商拍攝的圖片為主,2018年以來,以文章、視頻等作品類型為侵權對象的案件驟增。二是維權方式大部分以批量訴訟實現“以打促和”。三是自媒體平臺因“避風港原則”免遭起訴。
承辦人指出,自媒體平臺的內容是由用戶自發上傳轉載的,因而網絡服務供應商適用“通知+刪除”的避風港原則,“我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新浪、騰訊公司作為微博、微信自媒體平臺的技術供應商均未遭起訴,由用戶自行承擔責任。”然而,自媒體時代信息的傳播具有較強時效性,在不斷變化的熱點中用戶的注意力往往有限,“避風港原則”的前提是有用戶舉報,然后平臺查處,這中間的時間差使得創作者的流量被侵權者分流,即使完成維權也意義不大了。因此有必要明確適用該規則的具體條件,避免“避風港原則”被濫用。
承辦法官提醒廣大網絡公司及個人,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厘清法律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對于非合理使用的情形應當取得他人授權并支付報酬。其次,加大對作品創新的投入。對于宣傳內容所使用到的圖片、文章,要加大作品創作的投入,要舍得投入,形成的著作權也要注重版權登記。第三,購買他人作品時要注意合法來源的審查。除自主創作外,購買作品也是重要的素材來源,在購買作品時,要適當審查圖片、文章等作品的合法來源,必要時簽訂書面授權合同,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