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 逃不掉的責任
作者:繆月娟 蔡策 發布時間:2009-08-05 瀏覽次數:993
本網無錫訊:一次過錯,一條人命;一次逃逸,一生遺憾。
近日,無錫惠山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趙某是一名貨車司機,受聘于桑某。
惠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在犯罪后,既不對被害人實施救助,也不等待接受公安機關處理,而是迅速逃逸。鑒于被告人在逃逸后能主動自首,且歸案后悔罪表現較好,已向被害人家屬作了部分經濟賠償,故法院決定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二年。
庭審法官表示:逃逸行為無論在交通肇事犯罪還是在類似本案的過失致人死亡犯罪中,均屬于犯罪加重情節,逃逸行為反映出犯罪人缺乏悔罪表現,故原則上不宜適用緩刑。
無獨有偶,今年2月份,惠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2008年12月17日下午,周某在藕塘職教園區的江蘇汽車工程學校內,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倒車時,因疏于觀察,將正在車后工作的被害人吳某撞倒并碾壓,致吳某因創傷性休克當場死亡。案發后,周某用手機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經法院審理認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其案發后無逃逸且有自首情節,且已賠償大部分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故予以從輕處罰。后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中國古代有云:一人做事一人當,說的就是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自己應有的責任。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當自己的過錯發生時,即使所帶來的結果不是當事人自己有意而為之,但實際所帶來的傷害依然存在。而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警和聽候處理,這是肇事者的法定義務,更是肇事者的一種責任,同時也是法律對因當事人行為所傷害的人和物的一種保護。而逃逸行為卻直接影響到被害人進行自救和期待他人救助的權利,導致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的挽救工作無法及時進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無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財產損失無法避免。這不僅是我國法律所嚴厲禁止的,也是被我們道德規范所譴責的行為。逃逸只能帶來法律上更加嚴厲的處罰,只有勇敢地面對自己造成的后果,努力承擔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得到法律上的從輕,良心上的寬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