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728,張家港法院公開審理了該市首例煙草專賣行政許可行政訴訟案,依法判決維持市煙草專賣局對王某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今年320日,家住該市塘橋鎮的王某向市煙草專賣局申請在其經營的百貨店內零售煙草專賣,煙草專賣局受理申請后,對現場進行了核查,發現王某所申請經營的百貨店以西的儲某店亦設有煙草零售,兩店面相距僅為49,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合理布局的規定,遂于48作出了《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王某認為兩店的實際距離應為58,不服決定,于63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其中市區、鎮區兩個卷煙零售點的間距必須在50以上,農村必須在100以上。煙草專賣局按照統一的執法尺度規定,對兩店間的距離進行測量,公正公平合理,由于間距未達到規定的條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當庭判決維持市煙草專賣局的行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