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雖解除 屋內裝潢該歸誰?
作者:華靈芾 諸國新 發布時間:2009-07-28 瀏覽次數:905
本網無錫訊:雖然解除了租賃合同,但租賃期間房客添置的物品和裝潢,究竟該如何結算?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一起房東與房客的財產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租賃合同,裝潢和屋內添置物被判房東所有。
2006年4月,趙東剛與某社區簽訂房屋租賃協議一份,社區將名下兩間房屋租給趙東剛,租期一年,自
法院審理后認為,租賃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應當經出租人同意。趙東剛與社區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該協議約定:本協議解除、終止或租賃期滿后,趙東剛在承租房屋室內外裝修裝潢及設施設備歸社區所有,趙東剛保證不毀損、不拆除、不轉移,否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趙東剛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其在租賃房屋內進行裝修裝潢、添置設施設備,在租賃期滿后應歸出租人所有。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趙東剛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