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雖然解除了租賃合同,但租賃期間房客添置的物品和裝潢,究竟該如何結算?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一起房東與房客的財產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租賃合同,裝潢和屋內添置物被判房東所有。

20064月,趙東剛與某社區簽訂房屋租賃協議一份,社區將名下兩間房屋租給趙東剛,租期一年,自200618200717止,年租金33千元。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協議解除、終止或租賃期滿后,趙東剛在承租房屋室內外的裝修裝潢及設施設備歸社區所有,趙東剛保證不毀損、不拆除、不轉移,否則承擔賠償責任。20072月,趙東剛又交納房租金33千元,繼續租賃房屋至200817。之后,趙東剛未再交納房租金。20088月,社區將趙所租的房屋拍賣,市民王麗拍得該處房產,并于20089月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趙東剛雖然同意將租賃房屋讓出,但他認為,自己在原租賃房屋內的添置物和裝潢應得到補償,遂將社區和王麗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自己裝潢和添置物損失30余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租賃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應當經出租人同意。趙東剛與社區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該協議約定:本協議解除、終止或租賃期滿后,趙東剛在承租房屋室內外裝修裝潢及設施設備歸社區所有,趙東剛保證不毀損、不拆除、不轉移,否則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趙東剛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其在租賃房屋內進行裝修裝潢、添置設施設備,在租賃期滿后應歸出租人所有。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趙東剛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