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722,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詐騙案。被告人蘇小玲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本案所涉贓款未追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退還受害人。

20089月至20093月間,射陽縣阜余鎮六份居委會30歲無業婦女蘇小玲在射陽縣經濟開發區、合德鎮等地以幫助孫某兒子找關系到射陽縣煙草公司工作需送禮及交上崗抵押金為借口,先后騙取孫某人民幣10000元。得知藏某之子因聚眾斗毆被浙江警方刑事拘留,即以幫助找關系說情將藏某之子取保候審為名,先后騙取藏某人民幣計20900元。采用編造事由借錢及幫助劉某妻子找工作要交上崗抵押金等借口,先后騙取劉某人民幣計5300元。采用編造事由及托人介紹彭某等人到某超市上班要交上崗抵押金等借口,先后騙取人民幣計7400元。共計騙得人民幣43600元。

案發后,追回贓款3000元退還受害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小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以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