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一浴城員工上班的第一天竟不慎從樓梯上摔下死亡,死者家屬將浴城的業主和經營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賠償損失。日前,這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經法院一審二審,已塵埃落定。

A浴城是宜興某鎮上一家提供洗浴服務的個體工商戶,業主路某于200710月將其出租給了李某經營。就在200835中午,A浴城內發生了一樁慘痛的意外事故:第一天去上班的周某在與A浴城的服務員王某一起抬一張躺床的過程中,因腳踩空不慎從樓梯上摔下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周某的妻子兒女認為,周某受李某的雇傭到A浴城幫忙做事,作為雇主的李某應當對周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A浴城的業主路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于是一紙訴狀告到了法庭,要求李某與路某共同賠償護理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283674.4元。

然而在庭審中,被告李某卻對原告的陳述予以全盤否定,他辯稱,他與周某之間沒有雇傭關系,他不認識周某,周某也沒有去過他的浴城。另一被告路某辯稱,他已將浴城租賃給李某經營了,從那以后便沒有去過浴城,不清楚浴城的情況,周某的死亡和他沒有關系。

為了證明周某與李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原告申請法院調取了事發當天由派出所對A浴城服務員王某所作的詢問筆錄。據王某說,200835日中午12許,當時她正在浴城三樓吧臺上班,看見周某拎著一只黑色公文包和一床被子到浴城四樓,過一會,周某下來叫她上樓幫忙打掃衛生,說他要住在408房間并請王某幫忙搬床。于是,王某抬著床的一頭往前走,周某抬著床的另一頭往后退,王某見樓梯平臺空間比較小,樓梯又沒有扶手,人不太好走,便提醒周某這樣很危險,誰知周某卻不以為然,仍然要求繼續抬,隨后周某就在后退的過程中從樓上摔下受傷了。

另外,法院還查明,周某于200112月至20082月期間一直在該鎮B浴室工作,于是對浴室的負責人作了調查。據該負責人反映,20082月,周某因為生病需要治療離開了B浴室,在33那天,他接到周某的電話,從周某口中得知A浴城要他去上班,不料35就聽說周某出事了。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派出所的詢問筆錄和法院的調查筆錄分析,周某若是到A浴城洗浴或接受其他服務,無需自帶被子至408包廂打掃衛生,也無權搬動包廂內的躺床。如果不是熟悉環境或經事先安排,浴城服務員對一個陌生人搬動躺床的行為不加制止反而幫忙,也顯然有違常理。加之周某有在其他浴室工作的經歷,所以法院認為李某雇傭周某到浴城工作的可能性要大于其他可能,故認定李某與周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按照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李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路某將A浴城出租給李某經營的行為與周某在浴城摔傷致死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路某對周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周某在樓梯沒有扶手、存在安全隱患且服務員已經提醒的情況下仍要求繼續搬動躺床,其主觀上過于自信,是對自身安全的一種漠視。按照法律規定,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故周某對自己的死亡應承擔30%的責任,雇主李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賠償原告方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計184953.88元,同時駁回原告對路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備感無辜的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證據,原來周某出事后他墊付了11356元醫藥費,由于他一直不愿意承認與周某之間的雇傭關系,所以在一審時沒有向法庭出示這一證據。日前,經無錫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時的判決結果,雇主李某承擔70%的責任,應賠償原告人民幣184953.88元,扣除已支付的11356元,實際要支付原告賠償金為173597.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