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南長法院對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作出判決。保險公司推卸保險責任不成,被判支付投保人人民幣288618.98元。

20083月、7月陳中與永興保險無錫公司簽訂了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協議中指明,投保人于每次貨物起運前,需將該批貨物的數量/重量、保額、航程、運輸工具名稱、發票/提單號、起運時間等資料簽章后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書面確認后予以承擔保險責任。后陳的貨運車輛及貨物在2008514發生火災,陳立即通知永興保險無錫公司進行了定損,但該保險公司卻因在起運前未被通知并未經確認,涉案的保險合同未生效而遲遲不予理賠。

經法院審理查明,在事故后雙方的補充協議中已確認截止到2008618日永興保險無錫公司已收到傳真清單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820萬元,且該保險公司并未提供損失貨物不在上述貨物范圍內的依據。故認為,永興保險無錫公司不履行賠付義務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對本案糾紛的發生負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