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妻去世時未對財產進行處理,丈夫離世前立遺囑將亡妻財產一并給予女兒,3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繼承糾紛,依法判決遺囑部分無效。

 

俞某夫婦育有四子一女,1996年,俞某夫婦在張家港市金港鎮建造了兩間平房用于老兩口起居生活。2002年,俞某妻子石某因病去世,由于父親尚健在,子女未對母親名下的財產進行分割。2009年,俞某搬至長子俞老大家中居住,并由俞老大將兩間平房出租收取租金。20112月,病重的俞某立下遺囑,稱當時建造兩間平房時向女兒俞老五借款10000元購置材料,后因年老無法歸還,女兒在自己和亡妻年老后經常照顧盡孝,故決定自己過世后由女兒繼承兩間房產。同時在遺囑背面備注因四個兒子成家時均分得兩間房屋,故女兒也應分得兩間。同年6月,俞某病逝。料理完俞某后事后,俞老五拿出遺囑向四個哥哥主張權利,因房產分割發生爭議,俞老五遂將四個哥哥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兩間房屋的產權歸自己所有。

 

庭審中,俞老大和俞老三對父親立下的遺囑沒有異議,但表示如果法院判決兩人享有相應份額,其亦不會放棄。俞老二和俞老四則認為父母生前兩人也盡到了贍養義務,故應當繼承父母遺產,且俞某無權對母親遺產進行處置,要求法院駁回俞老五的訴訟請求。

 

法官在審理中向俞某的五個子女釋明了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從便于房屋管理、收益的角度建議原告和四個被告協商由一個人享有所有權,并給予其它享有份額的各方一定補償,但是原告俞老五和被告俞老二、俞老四堅持各自的主張。

 

法院審理后認為,俞某夫婦所建兩間平房,因未明確各自的份額,依法確認兩人各半所有。原、被告雙方均為俞某夫婦第一順序繼承人。俞某去世前立遺囑處分房屋時,將其妻子石某的份額也一并處理,違反法律規定,其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遺產,故該份遺囑部分無效。因石某先于俞某去世,且當時未對其遺產進行分割繼承,故對石某的1間平房應由俞某及其五個子女共同繼承。對于俞某的遺產部分,其在遺囑中已明確由女兒俞老五繼承,并無不當。據此判決俞老五對俞某夫婦留下的兩間房屋享有十二分之八的份額,其余四子各享有其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