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負全責 法官調解泯恩仇
作者:梅小薪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7-16 瀏覽次數:1068
本網鹽城訊:王某想想也覺得郁悶,好心送朋友去車站,誰料半路竟出了車禍。對方被撞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自己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又被公安部門采取取保侯審強制措施。
夜晚送友送出車禍
礙于朋友的情面,王某便和孫某一同到丁某家借了一輛別克車,隨后兩人加滿油出發了。
21時30分左右,不幸的慘禍發生了。與對面一輛裝水泥的貨車會車時,王某駕車與前方同向駕駛三輪車的劉某發生相撞,致劉某受傷。后劉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某支付了醫療費6萬余元。
公安部門認定,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后,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部門對其采取取保侯審強制措施。
法庭辯論唇槍舌劍
法院審理查明,肇事車幾經轉手,原登記車主系山東濟南華達企業集團總公司,該車先由公司賣給劉某某,后由劉某某轉讓給被告丁某,目前實際車主系丁某,該車在被告某山東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險保險。為此,劉某的親屬一紙訴狀將肇事者王某、登記車主某公司、實際車主丁某及山東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賠償受害人家屬52萬元。
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究競是按農村居民計算還是城鎮居民計算。雙方圍繞焦點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各說各的理,吵得不可開交。
原告稱,劉某雖居住在農村,但生前在家中從事家具零售,主要收入不是依靠農業收入,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相關損失,并提供受害人劉某經營證照及相關納稅證明。
而四被告均認為,受害人劉某確實居住在農村,他的經營場所也在農村,其在農村還有承包田,應當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調解履行獲得諒解
劉某不幸死亡,留給親人的是無盡的痛苦與思念。雙方爭執不下,承辦法官決定休庭調解,分別做當事人思想工作。考慮到本案中受害人劉某戶口所在地及居住地均在農村,但其收入又高出一般農村居民。據此提出兼顧雙方利益的折衷方案,肇事者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受害人劉某的妻兒各項損失計37萬余元。
此方案得到各方的認可,當事人終于在調解協議上簽字。
協議簽字生效次日,滿懷歉疚的肇事者王某將25萬元賠償款送到法庭,法庭立即通知受害人家屬過來,向他們當面交付了賠償款。
見王某真誠悔過,又將賠償款全部履行到位,受害人家屬也深受感動。劉某之妻當即向法庭遞交一份書面申請書,表示對王某予以諒解,請求法院對王某刑事案件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