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與期待?當代中國法官的角色定位
作者:劉瑞祥 劉志超 發布時間:2009-07-15 瀏覽次數:1999
較之西方法官的司法相對單純性,中國法官的司法則面臨著多重角色的挑戰,法官輾轉于自然人、法律人、社會人等角色之間,擔負著多重角色期待與要求。在當今社會轉型時期,“司法資源稀缺”與“司法需求激增”、“司法專業化”與“司法親民化”的矛盾,加劇了法官多重角色之間的沖突,加之近年來在我國的司法改革中,出現的一些理念和實踐上的誤區,導致一些法官出現了司法理念模糊,司法實踐茫然,對自身的角色定位產生了迷茫和困惑,乃至錯位,從而直接影響司法的公正高效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在新的形勢下,當代法官如何扮演好多重角色,這是亟須解決的理論和現實問題,它對于指導人民法院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反思與探析 ??法官的角色沖突
在現實審判實踐中,法官必須要面對諸多來自各方面的要求和期待。對于基層法院法官來說,鄉民們的要求是 “為民做主”,政府的要求是“為地方服務”,院長的要求是“辦鐵案”,人大的要求是更好地接受“監督”,法學家的要求是“中立裁判” ……,讓當代法官無所適從,不知所措。
法官是占據一定社會地位并扮演一個法律角色的人,即“法律人”,這個法律角色在從事審判活動被人們稱之為“法官”時,有著國家法律規定的應然角色;法官從事審判活動并不是孤立的,他是在社會的大背景下進行的,受到本土文化的熏陶和影響,法官也是“社會人”;毫無疑問,法官同時也是“自然人”。法官的每一種角色都受制于該角色的規范要求,因而產生了多重角色期待,當多重角色期待不能協調于一個角色時,就會產生角色沖突。
(一)法官角色沖突探析
當代中國法官一人集多重角色于一身,多重角色之間不僅存在著“角色緊張”,也可能會發生角色沖突。
1、法官的“自然人”角色與 “法律人”角色的沖突
法官是生活在社會中的一群自然人,有著與常人相同的生活需要和生存的物質需要,如工資保障、職業穩定、柴米油鹽、子女讀書就業等,他們也有血緣、婚姻、同學、戰友、朋友等構成的親情網、關系網。我國一直有著“家族利益高于一切”的古訓,當親情關系與嚴格依法裁判沖突時,也就是法官 “自然人”與 “法律人”角色發生沖突時,法官必然會陷入一個秉公執法還是照顧親情關系的兩難境地。作為一個自然人,他同樣需要親情的溫暖,在裁判時,經過權衡利弊后,他有可能會放棄法律的原則而順從親情關系的要求。在遇到“人情案”時,他們可能不愿因為秉公執法落得眾叛親離的下場。這些正常的社會關系與親情利益是法官在裁判時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2、法官的“法律人”角色與“社會人”角色的沖突
法官的“法律人”與“社會人”角色,由于“法律人”受傳統經濟文化背景、西方法治思想、現代司法環境等多種因素影響,兩種角色之間有可能會發生沖突,一般表現為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沖突。從“法律人”角色單獨來考察,審判的法律效果更偏向于法律的證明,更拘泥于法律條文,更側重于法律和事實推理的形式邏輯的推理方法。審判的社會效果則更偏向于法的價值,特別是正義價值的實現,更重視司法的目的。在審判實踐中,“法律人”有時片面適用法律、機械套用法律條文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隨意作出違反立法原意的推定或解釋,未顧及當地風俗習慣、風土人情和當代主流文化意識,往往會出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背離的裁判,導致“法律人”與“社會人”角色的沖突。
3、法官的“自然人”角色與 “社會人”角色的沖突
法官作為自然人,要在社會上生活、生存和發展,在“司法資源稀缺”與“司法需求激增”的當今社會,法官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社會壓力,可謂身心疲憊,如履薄冰,而當今社會對法官的要求和期望卻越來越高,由于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使法官受制于地方行政權力和法院內部制約,當“自然人”付出的辛勞得不到社會理解和有效回報,甚至受到的是指責非議時,當“自然人”的基本需求得不到滿足時,作為 “自然人” 的法官可能會心態失衡,對社會麻木冷淡,消極辦案,有的可能會產生逆反心理,作出與“社會人”屬性相悖的裁判,造成不好的社會效果。
(二)法官角色沖突的根源
從宏觀的角度看,中國屬于后發型法律類型,大量的法律包括現在法官制度的改革都是從異質文化的國度中借鑒和移植而來,它們必然會與我國既有的國家權力機構的設置與運作以及我國的傳統文化相抵觸。我國社會正處于發展市場經濟的轉型期,法官制度的各種配套制度與保障制度還不完備,多重角色期待使我國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常常發生激烈的角色沖突。這些沖突的根源主要有:
1、傳統經濟文化背景的影響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無不受到傳統等本土法治資源的制約與影響,無不帶有經濟、歷史、文化、意識的印記。傳統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和歷史積淀,深層次影響一個國家的法律觀念和制度。我國的法律傳統源遠流長,博大精深,但又良莠并存,其中既有“講求和諧,注重調解”的優良訴訟傳統,也有與當代司法理念不相適應之處,導致“法律人”角色規范與“社會人”角色規范的沖突。
2、東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
我國法官的思想理念同時受到東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一方面,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給法官思想與理念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另一方面,我國現代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移植建構的,西方法律制度所蘊涵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也深刻的影響著中國法官的裁判風格和思想理念。東西方文化的交融和碰撞,左右著“法律人”角色與“社會人”角色的思維理念。但無論是作為“法律人”還是“社會人”都應立足于中國現有國情,“取其精華,去其糟粕”。 美國社會學法學認為,不考慮人類社會生活的實際情勢,就不可能理解法律。法官想要滿意地完成其任務,就必須對形成和影響法律的社會因素和經濟因素有充分的認識。[1]然而有些人受西方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及其司法價值觀的影響,不顧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極力推崇西方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主張“三權分立”;有些人把法官保持中立理解成法官就只坐堂審案、就案辦案,津津樂道于西方發達國家法官的地位、權勢、財富和辦案形式; 還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打著依法治國的幌子否定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打著司法改革的旗號否定社會主義制度,利用個案炒作詆毀人民法院和法官形象,在司法領域意識形態中造成混亂和惡劣影響。導致一些法官出現了司法理念不清、執法思想混亂,有些人甚至出現了一些不切實際的幻想和錯覺,還有些人產生了悲觀失望的情緒,對社會主義的司法制度產生了懷疑和動搖。
3、經濟層面因素的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法院財政與地方財政一體化,法官沒有自己獨立的待遇體系,法官的待遇完全是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反映,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造成法官職業待遇和職業素質的區域不平衡。法官職業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法官在裁判案件時,當遇到升遷、物質誘惑時,“法律人”角色就可能讓位于“自然人”角色。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也只有當法官不為生活操心時,才能為正義而操心。”[2]
二、選擇與定位 ??法官的角色期待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官判案的座右銘。但是將法官置于社會大系統的動態運行中考察,就會發現法官并不是純粹的法律意義的裁判者,在行使裁判權時,除了受制于法律規范,與法官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相關的其他角色規范也同時對他施加影響,法官的多重角色規范使其裁判行為受到多重外在約束。可以說,現階段中國法官的任何裁判結果都是多重角色規范較量的結果。
(一)法官的多重角色期待
法官的“自然人”角色期待來自于社會生活,法官所遵循的角色規范是生存與家庭需要對他的要求,其角色期待的基本要求是:妥善處理好與生存需要有關的人際關系;具備能擔任法官的品行、素養和法官角色認知。
法官的“法律人”角色期待來自于法律,法官行為所依據的角色規范是法律,社會公眾或法律職業團體將對照法律的標準對其裁判行為進行評價。其角色基本要求是: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勝任審判工作的角色表現;恪守職業倫理;具有法官氣質;以實現法律公正作為最高價值取向,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
法官的“社會人”角色期待來自于本土文化,法官生活在特定的社會結構中,現階段中國特定的本土文化是影響法官裁判的重要因素。法官總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行使裁判權,法官所遵循的角色規范是現階段中國社會的傳統、習俗、倫理等,他的裁判要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其角色期待的基本要求是:尊重社會文化傳統和價值觀念;參照有關的習俗、倫理實現具體案件裁判的正義;裁判結果要與社會公眾普遍的文化價值相一致。
(二)多重角色之下??我們如何選擇
美國最偉大的法官之一,本杰明?N?卡多佐認為,“司法必須與社會現實相適應。”“法官必須經常對相互沖突利益加以權衡,并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在邏輯上可以接受的判決中做出抉擇。在做這種抉擇時,法官必定會受到其自身的本能、傳統的信仰、后天的信念和社會需要之觀念的影響。”[3]法官既是平凡的普通人,又是從事一種高度理性化專業的職業人,因此在心理機制的意義上體現了自我與非我的矛盾;法官以法院為職業場所,但在意志上又須具有個別性意義上的獨立性,這體現了集體與個體的矛盾;法官是代表國家或公共立場的審判員,但又須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性,這體現了公立與中立的矛盾;法官身處事象紛紜的社會之中,但又應該具有超脫社會的姿態,這體現了世俗與超俗的矛盾。
法官的角色充滿了矛盾的內涵,合格的法官必須在這多重的矛盾結構中理清對立關系,實現恰當的自我定位,方可進入角色。社會轉型時期,對法官的角色期待在提高,法官的角色認知也應隨之提升,法官的角色定位也要隨之變化。法律職業、本土文化、社會生活等分別要求法官必須扮演好“法律人”、“社會人”、“自然人”的角色。在復雜的角色扮演中,特別是在角色之間存在沖突的情況下,法官如何處理好多重角色之間的關系呢?本文重點闡述法官的“法律人”角色與“社會人”角色沖突的選擇問題。
在“法律人”與“社會人”二重角色的扮演中,筆者認為當代中國法官應以“法律人”角色為主,以“社會人”角色作為檢驗標準,而在二者發生沖突時,以“社會人”標準對“法律人”標準做必要的修正。
1、“法律人”角色??法官的基本定位
(1)現代法治的要求。從宏觀上看,現代法治社會,在權力的構架上是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作為相互制約的權力予以設計的,一般認為,在以上三個權力中,司法權基于其被動性特征,是最不危險的,也是權力能量最小的。因此,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制約與平衡要求法官必須堅守規則的陣地。
(2)司法正當性的要求。在權力的行使上,司法權的正當性來源于立法(代表人民的意志并且經過了人民全體或其代表的投票表決)。在概念法學盛行的年代里,有一個美麗的神話,即認為司法是對法典的忠實貫徹,司法的過程,仿如自動售貨機的工作一般,司法者只要投入硬幣(案件事實)于售貨機(法典),售貨機就能吐出貨物(判決結論)來。但時至今日,人們已經發現世上根本不存在完美無缺的立法,司法的能動性已為人們所廣泛認同。但在大陸法系國家,無論如何能動,司法均應以法律文本為依托。在法律解釋學上,學者們普遍認為,法律解釋的第一步工作是文義解釋,即嚴格依照法律條文的文本意思對法律作出理解,只有在法律的文義不明時,方有依其他法律解釋方法進行修正的機會。[4]正因為規則的出身能使法官找到支持判決的合法性淵源,法官在司法中,最主要的角色定位應是“法律人”。
(3)當代中國司法權面臨處境的迫切要求。今天的中國司法,典型地呈現出一種地方化的色彩。法院在人、財、物上對地方的依賴直接導致在涉及地方重大利益的案件裁判中,法院往往無法抵制地方黨政部門的行政干預。在司法權可能被行政權邊緣化的今日中國,明確法官的“法律人”角色,將為法院公正司法提供一面盾牌。
2、“社會人”角色?一個檢驗的視角
(1)傳統中國“情理法”歷史的要求。歷史上,中國的民眾也更傾向于將是否符合民意、人情作為判斷司法裁斷之正確性的依據,而將法律之規定放在第二位。誠如
(2)現階段我國司法信任度缺失的要求。有人比較美國法官與中國法官在對待民意問題上的態度發現,我國法官在對待民意問題上,普遍對民意予以了較高的重視。審判實踐中,公眾輿論傾向是我國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因素,法官作為社會的成員,當他置身于某一社會輿論的環境中時,其常常會受到從眾心理規律的影響。一般來說,在沒有充分信心能夠使公眾輿論傾向發生逆轉的情況下,法官不愿把自己的裁判建立在與公眾輿論傾向完全相反的基礎上。個中原因在于,我國民眾對法官的信任感不高,較之美國法官,我國法官更具有“尋找某種非人格的方法來使自己正當化的強烈動機。”[6]因此,關注社會,傾聽民聲,尋找共識,在很長的時間內,將是我國法官在審判中的重要工作。
(3)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從實質上看,法官的“法律人”角色與“社會人”角色的沖突,實為司法的職業化與司法的民主化的沖突。在當前中國,司法的民主化漸成趨勢,隨著公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公眾傾向、群眾感受對判決的影響將越來越不容忽視。
3、對“法律人”與“社會人”角色沖突的處理
一般而言,“法律人”與“社會人”角色不會發生沖突,因為,法律不是無源之水,其根源來自社會,是對主流社會道德在規范上的確認。然法律的相對靜止性與社會生活的流動性之間、法律語言的有限性與社會內容的豐富性之間存在溝壑,有時從兩種不同的角色看問題,會產生不同的認識。在嚴格的依法裁判有可能與道德和習俗相悖時,筆者認為,法官不能無視社會的主流意識,“法律不能改變習慣”這一盛行于西方法社會學界的基本命題,在各國的法制史上可以找到許多例證。[7]法官應通過對法律條文的修正保證判決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即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此非以犧牲法律價值為代價,遇此情形,法官應妥當適用法學方法論方面的知識,或依法律漏洞填補的方法、或依價值補充方法、或依對法律原則的適用,科學、合理地理解法律,總言之,對法官而言,解決問題的答案最終應回歸于法典本身。
參考文獻:
[1]、(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157-158頁。
[2]、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頁。
[3]、(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修訂版,第158頁。
[4]、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頁。
[5]、轉引許章潤:《梁漱溟論中國人的人生態度與法律生活》,載《中外法學》1998年第6期,第23頁。
[6]、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