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200979,是被告徐某上訴期限的最后一天。一大早徐某來到金壇法院朱林法庭找到承辦法官,遞上上訴狀和上訴費。承辦法官遞上一杯水,讓他先穩定一下情緒,并與他攀談起來。

魏某轉讓金壇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給徐某,按照協議徐某應給付65萬元轉讓款。由于魏某將原公司帳本不交給徐某,故徐某沒有將轉讓款給付到位,魏某遂將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繼續給付剩余轉讓款31000元。案件庭審時,原告委托了代理人到庭,自己沒有參加庭審,庭審后的調解沒有成功。法庭于2009624判決徐某給付魏某剩余轉讓款31000元,魏某交付原公司帳本給徐某。

經過一翻攀談,承辦法官得知兩人關系一直很好,主要是魏某妹妹的某些做法讓徐某很反感,徐某只是想利用上訴拖拖時間,如果把對方找來,還是可以協商解決問題的。承辦法官不想放棄這最后的調解機會,立刻撥通了原告魏某的電話,半小時后魏某來到法庭。雙方在判決書的基礎上就轉讓款、原公司帳本交付時間很快達成了一致意見,徐某對雙方協商結果很滿意,表示不再上訴,并從承辦法官的手上拿回了上訴狀和上訴費。

朱林法庭今年以來一直強調將調解貫穿每件案件始終,耐心、細心、精心做好調解工作,力爭減少上訴,鈍化矛盾,真正做到“結案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