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傷人 物管應負責
作者:邵海州 楊劍 發布時間:2009-07-10 瀏覽次數:990
本網淮安訊:日前,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物管公司保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將他人打傷而由物管公司負責賠償責任的民事侵權案件。
原告牛某某是一專門從事防盜門窗安裝業務的個體從業人員,被告及某某與被告林某某均系被告淮安市淮陰區某物管公司的保安。一日,因被告某物管公司所轄小區一業主需要安裝防盜窗,便叫原告為其安裝。原告到小區門口時,被被告及某某與被告林某某攔下,要求原告依據被告某物管公司的通知,繳納10元“停車費”,原告向其索要發票,被告不給,原告亦拒絕繳納所謂的“停車費”,期間被告便借口原告的車輛擋住大門,推了原告的三輪車,致原告腳部受傷。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便訴至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要求三原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收取10元停車費用沒有法律依據,原、被告為被告亂收費發生爭執且保安在推原告車子過程中原告并無過錯,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全部賠償。又因為被告及某某與被告林某某的行為系履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其推原告車輛并未超越被告某物管公司的授權范圍,故被告物管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保安不負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物管公司賠償原告損失合計1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