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矛盾鬧分手 丈夫私自售資財 訴訟無效得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7-10 瀏覽次數:1052
本網鹽城訊:夫妻不和訴訟離婚,在離婚訴訟方知,丈夫私自出售家中資產,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妻子訴訟丈夫與購買方之間的協議無效。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戴某與丈夫張某于1991年5月20日登記結婚,,1992年6月16日生一男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瑣事等產生一些矛盾。戴某于訴至本院,要求與丈夫張某離婚,張某在庭審中,提供了2008年8月10日其與黃某簽訂的轉讓協議,以證實張某已將自家的經營的豬場、豬圈及倉庫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黃某。同年9月13日本院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后原告以事先不知情,兩被告惡意串通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該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法律保護公民之間的合法民事行為,任何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都是無效的。被告張某在夫妻關系惡化之際,未征得原告戴某同意,就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黃某應當知道張某轉讓的財產系與原告戴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未征得對方夫妻雙方同意,亦未到庭就其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作陳述和舉證,故兩被告之間的買賣協議應認定為兩被告之間惡意串通形成,該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處分權,因此兩被告間的轉讓協議無效。遂作出被告張某與被告黃某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