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現在高校讀書尚未獨立生活,向父親主張給付生活費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父子對簿公堂。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990年出生的小伙子陳某,于20089月被連云港某高專科學校錄取,并報名就讀,其在學校的生活費、教育費均系母親朝某支付。20081124陳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分了手。父母離婚時就陳某今后的教育問題以及生活問題沒有提及。陳某向父親索要生活費未果,遂于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陳某的父親辯稱,現已六十歲,無能力支付,并且稱兒子讀大學的費用在其母親韓某處,韓某出庭參加訴訟,對此不予認可,被告陳某未能對此提供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原告某現尚在校讀書未獨立生活,作為父親理應履行撫育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陳某抗辯原告讀大學的費用在原告母親處,因韓某不認可,被告陳介福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采納,遂作出陳父每年給付陳某生活費2600元,此限被告陳某給付至陳某獨立生活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