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增加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調解結案方式
作者:任松筠 發布時間:2012-03-12 瀏覽次數:1035
作為法學博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代表自然十分關注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他提交了一份“關于增加民事申請再審案件調解結案方式的建議”。
隨著2008年4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施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上提一級”管轄原則的確立,大量的申請再審案件進入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給兩級法院帶來空前的工作壓力。可以預見,大量訟爭糾紛將會流入涉訴信訪渠道,涉訴信訪問題會日益突出,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就此,公丕祥提出,在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之際,有必要重新審視民事再審審查職能,從國家立法層面明確規定調解結案方式的糾紛解決機制。
公丕祥認為,從國家立法上增加調解結案方式,有利于將民訴法總則規定的訴訟調解原則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在事關實體糾紛處理的民事再審審查程序階段落到實處,彌補訴訟調解設置的法律空白;有利于彰顯民事再審審查程序功能,既注重程序救濟,又注重糾紛解決,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實現“案結事了”。
因此,公丕祥建議,一是明確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具體條件參照民訴法調解以及再審調解對生效裁判效力的設置。二是部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且該協議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單獨出具調解書;原生效裁判涉及其他當事人的內容繼續有效。三是對民事再審審查達成的調解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