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購物受到無端檢查致人發病是否擔責?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9-07-06 瀏覽次數:1067
編輯同志:
前不久的一天中午,我父親到超市購物后,在無異?,F象的情況下,保安將其攔下,稱懷疑他有東西未付款,但檢查后未發現問題,雙方發生爭吵。雖經協調,我父親余怒未消,在走到賣場北出口時癱坐在地。熱心人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方趕到現場見狀后即撥打“120”救護中心,由超市派員將我父親陪護至醫院就診,并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經診斷我父親高血壓病發致腦出血,需住院治療。出院后,我因賠償事宜與超市交涉無果。請問:超市購物受到無端檢查致人發病是否擔責?
讀者:蔣宏義
蔣宏義同志:
我們認為,首先,超市保安人員的檢查行為系侵權行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睆哪銇硇欧从车那闆r看,超市保安在無合法緣由的情況下,將你父親攔下檢查,侵犯了你父親的人身自由、損害了其人格尊嚴,因此構成侵權。
其次,超市應當對你父親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侵權行為導致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超市保安無正當理由懷疑你父親購物未付款而將其攔下檢查,雙方發生糾紛誘發你父親高血壓腦出血,致使出現右上下肢癱瘓的嚴重后果。對此損害后果,你父親自身的疾病當然是根本原因,但保安的行為與該損害后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保安的行為屬職務行為,根據有關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應當由超市對你父親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在承擔責任的類型上,一方面,超市保安的行為與你父親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超市應當對其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于超市保安的行為系對你父親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侵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超市亦應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