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十五年前胞兄遇海難,今救助款被老大獨領.7月3,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補償金分配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張玉樓向原告張玉權、張玉仁、張玉寶返還人民幣10500元。

 1994年張玉濤因海難事故死亡,經上海海事法院處理,于2009224到射陽發放救助款14000元,該救助款被被告張玉樓領取。張玉濤父母已故,沒有妻子及子女, 有兄弟姐妹5人,即張玉樓、張玉寶、張玉仁、張玉權、張秀蘭。而張秀蘭明確表示放棄對該救助款的分配權利。因此,張玉寶、張玉仁、張玉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張玉樓給付三原告應得的救助款10500元。

被告張玉樓辯稱,14000元的救助款是由我所領,但是此款是自己及委托他人處理事故所得,三原告沒有參與處理事故,故不應該參與分配,且我給了受托人毛某5000元。

庭審中,被告張玉樓陳述其委托毛某處理事故并給付5000元,并沒有告知三原告,三原告當庭也不予認可此委托,且毛某是張玉樓妻子的姐姐。

法院審理認為,張玉濤因海難事故死亡而產生的救助款,依法由其親屬即本案的原、被告所享有,則救助款14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分享。三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張玉樓關于三原告沒有參與張玉濤死亡事故的處理,不應該分配救助款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被告辯稱委托他人處理事故并給付受托人毛某5000元,因被告自認未將委托事項告知原告,且三原告也否認該委托,且受托人毛某與被告之間是親戚,有利害關系,故法院對被告此辯解不予支持。

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