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未愈簽協議 后續治療誰人擔
作者:陳教智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09-06-29 瀏覽次數:1180
本網無錫訊:享受工傷待遇的職工在工傷還未治愈時,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那么該賠償協議是否有效?工傷職工的后續治療費又該由誰承擔呢?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回答,法院判決協議有效,用人單位須承擔工傷職工在協議簽訂后發生的醫療費用。
顧興是江陰某設備制造公司的職工,2007年11月,顧興在上班時不慎被機器切傷手臂,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六級傷殘。2008年5月顧興與單位達成工傷賠償協議,單位賠償顧興的醫藥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共計19.5萬余元,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簽訂后,單位按約履行了協議。之后,顧興繼續在醫院住院治療,又花去醫藥費2.1萬余元。2008年9月顧興以協議不公平為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取消協議并由單位支付后期醫療費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協議無效,同時由單位再一次性給付顧興傷殘補助金及后期醫療費用5.8萬元。設備制造公司對該裁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消仲裁裁決。
江陰法院審理后認為,單位與顧某簽定的工傷賠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有效。但由于在簽定協議時,顧某的工傷并未治愈,其后來發生的醫療費用,仍屬于工傷醫療待遇范疇,因而后續的2.1萬元醫療費用仍應當由單位承擔。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