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南通港閘區法院近來受理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案中被告曹某是一家電瓶車修理店的店主,一天,原告吳某至其店中修理電瓶車,正值正午時分,氣候十分炎熱,吳某感到十分口渴,便向曹某索取水喝,曹某當時忙于修車,便告訴他在后屋有一個塑料桶,里面裝著凈水,讓他自取。吳某到后屋一看,有兩個塑料桶,里面都裝著液體,便抱著其中一個桶咕咚咕咚喝了起來。不料,該桶內裝的是電瓶液,含有較濃硫酸成分,吳某喝了之后,痛苦萬分,當即被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結果為吳某胃部被硫酸嚴重灼傷。吳某家人弄清事情原委之后便與曹某發生爭執,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而曹某倍感委屈,自己是好心好意地給他水喝,明明是做好事;自己在后屋的確放置有裝著凈水的塑料桶,是吳某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錯將電瓶液當成水來飲用,錯在吳某自己。因此,曹某不同意承擔任何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吳某家人一氣之下,一紙訴狀將曹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吳某受傷造成的醫藥費等各項損失等近四萬元。目前港閘法院正在對該案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