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譽度的好壞會對一個人的商業交易、朋友交際產生重大影響,法律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但并不是所有讓人覺得面子難受的行為都是對其名譽權的侵犯。日前,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么一起離職員工狀告老東家的案件,法院最終駁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王某于2014年9月起在某新材料公司工作,擔任公司駐深圳辦事處的銷售經理。2016年9月,新材料公司決定免除其銷售經理的職務,并就此向兩個客戶發送書面聯絡函,告知王某不再具備相應的職務權限。

幾天后,王某起訴至法院,以兩份通過微信傳輸的,載有“王某利用職務之便,實施大量違規甚至違法的操作,既損害了新材料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其行為有害于LED產業生態圈”內容的PDF格式聯絡函及影印件,認為新材料公司發送給客戶的聯絡函上的內容均為虛構事實,損害其名譽,造成其損失,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20萬元,并向客戶單位發函以消除影響。

庭審中,新材料公司不認可聯絡函影印件的真實性,稱其從未向客戶以微信方式發送過聯絡函,其發送的書面聯絡函只是撤銷王某在深圳辦事處銷售經理職務,沒有侵犯王某名譽權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提供的聯絡函與新材料公司自認的聯絡函的發送形式和內容均不符,王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新材料公司以微信方式發送過聯絡函,也未能提交聯絡函的原件。而新材料公司自認的聯絡函中的內容僅撤銷王某的職務,并未侵害王某的名譽、造成損害后果。因此王某要求新材料公司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上訴至蘇州中院,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了王某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