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起火燒傷雜工 公司不服工傷認定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2-03-08 瀏覽次數:485
倉庫突然起火燒傷雜工,勞動社會保部門認定為工傷,公司不服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3月2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勞動保障行政確認案,依法駁回三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黃某是張家港市三和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的雜工,從事公司燒結配料倉庫勤雜事項。2011年1月15日,公司電焊工作業時焊花不慎落入倉庫,導致倉庫突然失火,將正在倉庫的工作黃某燒傷。后經治療被診斷為全身多處火焰燒傷40%,吸入性損傷。
3月24日,三和公司與黃某達成調解協議,黃某受傷期內的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14萬元由三和公司承擔,三和公司另外給付黃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后續治療費等4萬元,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工傷保險關系,此后無任何經濟瓜葛。9月20日,黃某向張家港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11月10日,人社局經調查取證和詳細審核后作出認定三和公司雜工黃某在工作中因倉庫起火致全身燒傷屬于工傷的決定。
三和公司不服,認為其與黃某的糾紛已經調解處理完畢,且雙方明確無任何經濟糾葛,因此人社局受理并認定為工傷缺乏事實依據。黃某并不是其聘用人員,雙方無勞動關系,認定為工傷于法無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認定行政行為與事故處理達成協議沒有沖突,三和公司與黃某的調解書證明了黃某是公司雜工及受傷的事實。黃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構成工傷的情形,人社局的工傷認定決定應予維持。三和公司以《調解協議書》有效、黃興祥已喪失申請工傷認定權利、缺乏勞動關系證明等為由主張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