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吳江法院盛澤法庭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因惡意注銷公司,法院判決兩股東對公司借款承擔賠償責任。

 

2008年初,王某和張某共同設立了一家投資有限公司。20108月,公司向陳某借款30萬元。20112月,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決定注銷公司,并成立了清算小組,股東王某和張某均為清算組成員。清算小組在清算期間未書面通知陳某申報債權。清算后,公司剩余財產100萬元在兩股東間進行了分配。眼見作為借款人的公司已被注銷,陳某便將兩股東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股東歸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法判決王某和張某共同賠償陳某借款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