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老漢夫婦已年過七旬,辛苦了一輩子,按理說也該兒孫繞膝,享受天倫之樂了。然而,事與愿違,在飽受兒子兒媳的惡言惡行、百般刁難后,已無安身之所的二老無奈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兒媳讓出現所居住的原為二老所有的房屋,并返還房產證、土地證。

 

近日,東臺法院審結該起這樁房屋使用權糾紛,判決原告劉老漢夫婦享有爭議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兩被告妥善安排不得阻止。

 

1996年,趁工作單位集資建房的機會,劉老漢獲得了一套房屋。考慮到自己尚有單位宿舍可住,而兒子林某某夫婦無房居住,劉老漢便將該房讓給他們居住,并將土地證、房產證交他們保管。

 

此后,林某某又購買了一套位于二樓的住房,但其夫婦仍居住在父親購買的集資房中。2008年,因單位宿舍拆遷,劉老漢夫婦便欲回到集資房中與兒子同住。林某某提出,集資房在五樓,老人上下不方便,便將父母安置在自己購買的位于二樓的住房中。

 

但這樣的安置令老人十分寒心。原來,劉老漢的兒媳王某從事的是水產經營生意,二樓住房的部分房間早已作為其經營所使用的倉庫,有時冬天也需要敞開朝北的窗戶、大門。兩位老人身體不好,常常冷得受不了。而劉老漢的老伴林某患有間隙性精神分裂癥(經常發作),更讓兒媳王某嫌棄不已。有時,家中物品找不到時,王某便怨天尤人,遷怒于兩原告。再加上一些家庭瑣事,雙方矛盾激化升級,兒媳王某將林某趕出門外,不讓其回家居住。

 

夏老漢覺得,兒子夫婦絲毫沒有盡到贍養的責任,現在自己有房卻無處住,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將房屋交還給自己。

 

林某某認為,其在房屋集資時也出了一部分錢,并對該房進行了裝潢修繕,應當認定該房應當屬于家庭共有。林某某請求法官考慮雙方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希望父母不要斤斤計較。

 

庭審中,承辦法官發現,兩位老人并不是一味的以達到收回房產為目的。而是因為林某患病,為求得一個安定的居住環境,避免與兩被告發生不應當發生的矛盾而提出這樣的主張。而該集資房款在籌集過程中,被告林某某也出資了部分款項,并進行了裝潢且一直居住在里面。于是承辦法官當庭釋明,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僅就房屋的居住權進行主張,對此雙方均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好老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在條件低劣的房屋。被告林某某系兩原告之子,其應當盡贍養義務,被告王某作為被告林某某之妻,應當協助被告林某某履行贍養義務。兩原告年事已高,現住的二樓住房,因被告王某從事水產經營,部分房間作為水產倉庫使用,給原告的晚年生活帶來不便,為使兩原告有一個舒適的居住生活環境,避免與兩被告發生不應該發生的矛盾,對兩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前述判決。(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