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擔保責任還債務 要求返還之訴得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6-10 瀏覽次數:1068
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一起擔保人為履行擔保之責為債務人代為償還了債務,要求債務人履行償還義務未果的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家住射陽縣特庸鎮某村的村民吳某與同村村民高某及其妻王芬系熟人關系。2008年2月27日,吳某及高某和射陽某金融機構簽訂了一份保證擔保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由高某向該金融機構借款2萬元,月利率為9.855‰,借款期限至2008年11月10日止,逾期償還的按約定利率的1.5倍計算利息。由吳某為該款擔保了連帶責任保證,被告王某人作為借款人配偶在該借款合同簽名。借款到期后,高某一直未償還此款。2008年11月30日,吳某為高某向信用社償還了該筆借款本息21885元。吳某向高某夫婦追償此款未果,即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高某與王某償還該款的本息。
在審理過程中,吳某向射陽法院提出,因高某在期在外,不便尋找,請求撤回了對高某的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吳某在為高某向射陽縣某金融機構借款作擔保后,由于高某未能按約還款,高某作為保證人代高某償還了借款本息,吳某依法獲得了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在該借款合同關系中,雖然借款人為高某,但被告王某作為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中簽名,說明王某對該筆借款的事實是清楚的,故王某與其丈夫高某為該筆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在原告吳某為被告王某夫妻代為償還該筆借款本息后,被告王某夫妻均負有向原告吳某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故本案原告吳某主張被告王某償還代為償還的借款本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故作出了被告王某判決生效十日償還原告本息21885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