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無錫中院圓滿處理了一起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該案一審審理期間,因司法鑒定等原因審理周期達一年多。無錫中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合議庭本著案結事了、和諧司法的審判理念,做了大量細致的庭前準備工作,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受害人喬某某獲得近三十萬元的賠償。

2007912,樹木種植、經營戶顧某某委托殷某某在無錫市錫山區東港鎮港南村并線廠(以下簡稱并線廠)附近其種植園地挖樹并將挖出的樹裝載至汽車上,挖樹、裝上汽車的費用雙方約定每棵樹50元。由于樹較大,殷某某又以每棵10元的價格,請章某某用叉車(叉車所有人為章某某本人)將樹木叉吊至汽車上。顧某某同時又委托喬某某用汽車運送殷某某挖出的樹木,每車運至江陰客戶處運輸費為300元。章某某用叉車裝載第二車中的第三棵樹時,樹梢與電信公司架設的通訊線發生接纏,由于通訊線的一頭固定在并線廠廠房陽臺上的電視機天線(竹竿)上,樹梢移動過程中,通訊線牽動了電視機天線,電視機天線又與上方的由電力公司架設的10千伏高壓線發生連接,致使并線廠電視機發生燃燒。為此,并線廠廠長周某某與章某某發生爭執,顧某某趕到現場解決糾紛。電視機發生燃燒后,喬某某用其汽車上的滅火機將電視機上的火焰熄滅,但電視機天線上的火仍在燃燒,喬某某使用的滅火機已無泡沫,在并線廠不能提供滅火機的情況下,喬某某接過并線廠一工作人員手中的鋼絲鉗,欲剪斷電視機天線,以切斷電源。喬某某在剪電視機天線時,被高壓電擊倒,當場昏迷。

喬某某遭電擊受傷后,立即被送往當地衛生院搶救,半小時后轉送無錫市第三人民醫院搶救,為保住喬某某的生命,醫院對喬某某進行了右上肢截肢手術及雙大腿植皮術。經鑒定,喬某某右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評定為五級傷殘,疤痕形成達體表面積5%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

200711月,受害人喬某某將電力公司、電信公司、顧某某、殷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及并線廠等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7被告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三十八萬余元。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電力公司賠償喬某某總損失的40%,電信公司、殷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及并線廠各賠償喬某某總損失的15%。

宣判后,電力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以在本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無錫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無錫中院民一庭承辦法官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不是簡單地就案辦案,而是綜合分析本案系多因一果侵權糾紛的特點,同時確定受害人喬某某是為了保護他人的財產而受傷,其行為系見義勇為的行為,并以此作為做調解工作的切入點。通過承辦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各被告對受害人的受傷都深表同情。而這一歷時達一年之久的糾紛,在二審中劃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