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兒童照片 侵權網站責任難逃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09-06-02 瀏覽次數:883
本網鎮江訊:網上驚見兒子成為“廣告代言人” ,家長將玩具商和網站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網站承擔責任。
2009年春季期間,馬某無意間在網上看到兒子馬某某的照片,發現兒子成了某一玩具品牌的“廣告代言人”。馬某通過廣告上的電話找到了該玩具的生產商,要求賠償。玩具商認為自己已經按約支付給了網站廣告費,至于網站如何宣傳與其無關。馬某又找到網站的廣告部,廣告部則認為應由玩具商支付給馬某某廣告費。玩具商和網站互相推卸責任,馬某無奈起訴到法院。
經查明,玩具商和網站簽訂廣告合同,由網站負責玩具的宣傳,每年支付廣告費2萬元。網站的編輯在馬某的空間內看到馬某某的照片,覺得形象很可愛,就將照片編入了玩具的宣傳網頁。法院認為,網站未經同意,擅自將馬某某的照片用于營業性的廣告,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權,應承擔責任。玩具商僅和網站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不存在侵權行為,無需承擔責任。最終判決網站支付給馬某某精神撫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