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滿心歡喜取結婚慶典錄像,卻被告知不慎弄丟,新郎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未果,一氣之下將攝影店告上法院。日前,江蘇省睢寧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婚紗攝影總店賠償原告彭某精神損失3000元,退還錄像服務費400元。

2008年農歷815,即將于三天后舉行新婚典禮的彭某,為留下美好的記憶,便到某婚紗攝影總店處預約新婚攝影,雙方達成協議,約定攝影店于2008年農歷818為彭某提供婚禮當天的攝影錄像工作,并將結婚慶典過程制作成DVD光盤,彭某為此依約支付了服務費400元。結婚慶典過后,彭某如約前來攝影店處取婚慶DVD光盤,卻被告之“錄像丟失,無法彌補”。聽到這一消息,彭某驚呆了,這就意味著其與妻子只能將結婚慶典的熱烈場面保留在記憶中,而不能有形再現當時的場景了。于是彭某便要求攝影店退還婚禮拍攝費用并賠償他和妻子的精神損害費,可是攝影店只愿意雙倍賠償婚禮的錄像費用,拒絕賠償精神損害費。彭某一怒之下,將婚慶公司告上了法院, 請求判令被告某婚紗攝影總店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5000元、其他損失2000元,合計17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由于被告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侵害了原告的人身、財產權益,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結婚是人生大事,婚禮錄像記錄的內容發生在原告婚禮舉行當天特定的場合與時間內,難以重現,由于被告的過錯,將記錄這一特殊紀念意義內容的婚禮錄像遺失,導致了原告難以挽回的損失,因而也帶來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原告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綜合考慮睢寧當地的生活水平、行為后果、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各方因素,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