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正規店買到假手機,“假一罰十”的承諾不是空頭支票,崇安法院日前審理該案,消費者依據“假一罰十”承諾獲賠。

今年3月小王在無錫市某大型手機賣場花2650元買了兩部品牌手機。用了一段時間后小王發現兩部手機性能不穩定,于是將手機送至質量技術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一部手機的功能與信息產業部注冊登記不一致,另一部連進網許可標志都是偽造的。

小王稱當初選擇到大型手機賣場購買手機就是沖著它的信譽和品質保障去的。大賣場到處帖著“貨正源清”、“假一罰十”的廣告,這也是吸引自己在此購物的重大原因。沒想到自己花了幾千元,竟然買了兩部假手機,大賣場的誠信何在?一怒之下小王將手機賣場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根據其所作出的“假一罰十”承諾退還手機款,支付檢測費,并按手機價款的十倍賠償其損失。

手機賣場辯稱,手機功能與注冊登記不一致,不能證明手機是假貨。假的進網許可標志可能是原告自己粘上去的,被告對此毫不知情。哪怕手機是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只規定了兩倍賠償,十倍賠償的請求過高。

崇安法院受理此案件后,雙方當事人在法官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退還原告手機款,并按手機價款約5倍的數額對賠償原告12640元。

承辦法官指出,法律規定,銷售者對其提供的商品不進行必要的檢驗,以至將假冒產品充當合格產品賣與消費者,該行為屬民事欺詐。作為商家,其在店內張貼告示并承諾“假一罰十”,可視為合同要約,一旦消費者與商家達成買賣合同,商家就受“假一罰十”承諾的約束。

據了解,北京、上海等地已有多份法院判決支持“假一罰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