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孫某為某影劇院女職工,雖10年未到單位上班,單位對其作出除名決定卻被法院判決撤銷,并且該單位還要為該職工補交養老保險金。日前,賈汪區人民法院裁決了這起民事案件。

1990125,賈汪某影劇院與孫某簽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又續1年,合同期至199412月份。合同當時規定,孫某在懷孕、產假、哺乳期內雙方不得解除合同。1994年下半年孫某懷孕,隨后便沒到單位上班。199553,該影劇院以合同于1994126期滿為由,對孫某作出除名決定。200410月影劇院改制,結算人員名單上沒有孫某的名字。孫某即向賈汪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過仲裁裁決,撤銷了影劇院對孫某作出的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裁決孫某可以與其他職工一起參與結算,單位為其補交養老保險。

該影劇院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影劇院在孫某哺乳期內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