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相城法院首次適用“兩高”司法解釋認定職務犯罪自首案件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5-12 瀏覽次數:1125
被告人毛某某于2004 年至2008 年春節前,利用先后擔任蘇州市相城區原湘城鎮黨委副書記、陽澄湖鎮黨委副書記、招商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陳某某等7 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46000 元,為行賄人謀取利益。被告人毛某某系經他人舉報被紀檢監察機關調查,后經查明舉報失實,但其主動如實供述了本案受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毛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毛某某雖然沒有自動投案,但是在辦案機關找其談話時,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范圍之外的同種罪行,依據“兩高”《若干意見》,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毛某某歸案后退出了全部贓款,認罪悔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應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根據上述法定、酌定情節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城區法院全體干警旁聽了此案,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大家一致認為,作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務必要時刻繃緊廉政弦,算好家庭、道德、政治“三筆帳”,恪盡職守,廉潔奉公。部分相城區人大代表、相城區法院特邀審判監督員應邀進行了旁聽,他們認為,本次庭審犯罪事實查得清楚,犯罪情節審得細致,犯罪性質定得準確,做到了公開、公正。